Ep33.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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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上的基本概念,關於其功能於人身保險中是否能夠發揮,以及相關法條的構成要件解釋,於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將整理我國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相關爭點與學說、實務見解供讀者參考。 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本條是針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規定,而學說與實務上爭議的點在於:本規定是例示規定或列舉規定? 若將本條解釋為「列舉規定」,則除了法條明文指出的四種情形,要保人對被保險人皆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使保險契約無效。反之,若認為是例示規定,則要保人與不具上述四種法律關係的被保險人間,仍有可能存在保險利益而得以成立保險契約。 此外,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的問題,也有2種見解討論: (1)訂約時說,強調在人身保險,只要契約訂立時有保險利益即可,其後若因身分或其他關係引起保險利益的變動,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不受影響。 (2)全保險期間說,強調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不僅應於訂約時存在,而是應自訂立至事故發生時皆須存在。 關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學說上贊同或否定的意見相當分歧,也因此影響到對於保險法第16條之要件解釋與其他爭議的看法,考生於作答此類型題目時,務必先說明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功能,並對其功能是否發揮採定立場後,方能對相關的爭議做出合乎邏輯的解釋。 希望本集的文章分享,有助於你的思考。我們下集見。 若你需要更詳細文章內容,可到國試論壇閱覽。 我們有將該這篇文章的連結網址放到這次podcast內,方便各位聽眾朋友點擊。 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121&chksum=Super168947640Talk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kmldjt57819k0841hikiuack/comments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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