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5 112年憲判字第8號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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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podcast推出的全新服務囉,透過最新GPT技術,利用AI導讀論壇中的精選文章,輕鬆吸收文章重點。 【本集大綱】 本集文章主要在討論,刑法中的誹謗罪條文(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是否侵害了言論自由權利,並提到這個問題曾經在過去被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然而,本次憲法法庭再次針對本條規定之合憲性做出憲法裁判,主因是考慮到社會情勢的變遷,尤其是通訊科技和社交媒體的快速發展,改變了個人與社會生活型態,也大幅影響人與人間之互動模式,以及言論自由和名譽權之間的權利衝突。 在判決中,憲法法庭首先強調了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也承認名譽權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之一,目的是保護個人的尊嚴和名譽。當這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國家必須找到平衡,以達到合理的權利保護和限制,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誹謗罪條文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個人法益,防止損害他人的名譽。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誹謗罪條文是適當且必要,因為目前尚無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法來處理誹謗言論。當然,現行制度下仍有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之不予處罰規定,進一步限縮誹謗言論之處罰範圍。例如善意發表言論且符合但書情形或經合理查證程序後的言論發表等,這些規定都是限縮謗罪處罰規定對言論自由之限制範圍。 總結來說,大法官認為誹謗罪處罰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憲法上之重要權利;其所採刑罰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而言,尚屬適當且必要;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中,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中的誹謗罪條文整體上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並且與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相容的。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所提出針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衝突的審查標準顯然更為嚴苛,這是否會影響實務對誹謗罪案件的態度,需要進一步觀察。 嗨!各位朋友,關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合憲性問題,已經分享完囉,若你需要更詳細文章內容,可到國試論壇閱覽。 我們有將該這篇文章的連結網址放到這次podcast內,方便聽眾朋友點擊。 【文章連結】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085&chksum=Super416Talk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kmldjt57819k0841hikiuack/comments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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