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0 論拋棄繼承之效力是否及於喪葬費用? 以11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之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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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論拋棄繼承之效力是否及於喪葬費用? 以11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之第9號為論 111年高院座談會民事類提案之第9號主要探究「拋棄繼承之效力」是否及於「喪葬費用」,而此一爭議也剛好考在112年高考戶政民法。因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論點,讓各位夥伴更加了解此爭議。 民法第1150條是繼承費用之明文依據,是考量此等費用對於處理遺產具有共益性質,因此應由遺產中支付之。雖然其中並未明文提及「喪葬費用」,不過通說均認為,喪葬費用亦屬繼承費用之一;稅法上亦將喪葬費用與繼承費用作為同等認定,並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之,不予列入遺產稅之課徵範圍。 在喪葬費用屬於繼承費用之前提下,當遺產足以支付喪葬費用,較無疑義。然有疑問者係,若遺產不足支付喪葬費用時,應由何人負擔? 學說上有認為,既然遺體解為屬於繼承之標的,則埋葬遺體所需之費用,若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不足清償時,應仍應由繼承人負責,當繼承人不能支付時,而改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實務上亦有採相同見解。 那當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其效力是否及於喪葬費用?在11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之第9號裡,出現3種看法,分別為: 1. 肯定說--拋棄繼承人無須負擔 2. 否定說--拋棄繼承人仍須負擔 3.區分說--若抛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義務人,應負擔之 最終此系爭提案之審查意見採否定說作結,其可能考量點在於,民法第1150條所定繼承費用解釋上包含喪葬費用,無非係以遺產優先支付之方式,為確保被繼承人之遺體得以妥善處理。同理,縱使出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所為拋棄繼承之情形下,亦應確保遺體安葬,而不轉嫁由社會負擔成本。 希望本集的文章分享,有助於你的思考。  我們下集見。 若你需要更詳細文章內容,可到國試論壇閱覽。 我們有將該這篇文章的連結網址放到這次podcast內,方便各位聽眾朋友點擊。 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100&chksum=Super168947640Talk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kmldjt57819k0841hikiuack/comments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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