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用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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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生法、离生灭,无生法忍而大自在。无生法忍,无法可得。“可得”是道体起用,是性起而缘起,是为实现智慧解脱、究竟解脱而有示现、而有施设。法,不为自己而显,没有自己,不无因而显,而是应缘而显。法显现的大因缘,是众生要离苦得乐,有离苦得乐的动机,有解脱烦恼出无明的动机而有显的因缘。法,不为法自身而在、而流行。法,由人弘。人,人弘法。法,为人所用,为人所行,为人所证,才有不胫而走。      什么样的功用、目的、诉求,就有什么样的法的显现。法界一切都在,应缘而显。显,在于对机,有究竟解脱的动机,就有究竟解脱之法的显现。法,由隐而现,法不自行,还需人的践行。如是因缘果报,如是行,如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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